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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傳播事業時段徵用實施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廣播電視法第七條、有線廣
    播電視法第七條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條規定,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
    事故,得指定傳播事業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以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
    福利,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