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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傳播事業時段徵用實施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土石流、旱災、寒害及其他特
    殊天氣之變化、地震、海嘯、火山爆發等因素所造成之災害。
    本要點所稱緊急事故,指動亂、戰爭、癘疫、核子事故、國家財政、
    經濟、金融、交通、衛生、大火、公共安全及其他緊急危難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