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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傳播事業時段徵用實施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三、為防範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所造成之損害,或為減輕受害程度、
    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本會得逕自或經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檢具徵
    用申請書(如附件),經本會審查後,視具體情況指定傳播事業停止
    播送節目或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