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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傳播事業時段徵用實施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五、本會執行徵用,應對被徵用者發給徵用書。情況急迫者,得以電話、
    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先行通知徵用,並於徵用後五日內補發徵用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