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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傳播事業時段徵用實施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六、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用之傳播事業名稱、負責人、性別、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
      住居所、營業所地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三)指定之頻道、時段及期間。
(四)指定播出方式。
(五)發文日期及字號。
(六)徵用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
(七)表明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及期限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