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用之傳播事業名稱、負責人、性別、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 住居所、營業所地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 (三)指定之頻道、時段及期間。 (四)指定播出方式。 (五)發文日期及字號。 (六)徵用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 (七)表明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及期限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