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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傳播事業時段徵用實施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八、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原因消滅後,相關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本會,傳
    播事業於接獲本會通知後應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