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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傳播事業時段徵用實施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相關圖表:
九、傳播事業應建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聯絡人名冊,隨時保持聯絡暢通
    ;聯絡人名冊應報本會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