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 者(以下簡稱節目供應者)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 三條第一項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申請變更營運計畫之相關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