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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申請變更營運計畫作業要點
訂定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二、節目供應者應於預定變更日四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
    請:
(一)申請函。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變更理由說明。
(三)歷次經本會許可變更營運計畫之對照表。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