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變更許可之原則: (一)頻道節目屬性變更應以同一區塊為原則。 (二)節目規劃內容於預定變更日前一年內累計變動幅度逾百分之四十者 ,原則不予許可(申請者應檢附該次及歷次變更之節目表佐證)。 (三)頻道名稱及識別標識變更應與其頻道節目屬性及節目規劃內容相符 。 (四)頻道識別標識變更原則予以許可,惟圖案應清晰可資辨識,並不得 干擾觀眾收視。 (五)境內、境外頻道不得相互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