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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自執照生效之日起算,應
    於屆滿二年及四年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一、附表二評鑑報告書欄位中所
    列項目向本會提出評鑑及佐證資料(紙本一式二份;電子檔一份)。
(一)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含境內、境外)營運評鑑項目如附表一
      。
(二)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含境內、境外)營運評鑑項目如附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