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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九、審查委員會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所提評鑑
    資料進行評鑑,並於附表三、附表四之營運評鑑考核表填具分數:
(一)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含境內、境外)之營運評鑑考核表如附
      表三。
(二)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含境內、境外)之營運評鑑考核表
      如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