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為擴大公民參與及廣納社會多元觀點,本會得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 審查委員十三至十五人,任期二年。本要點修正後,第一次遴聘之委 員,其中六至七人之任期為一年。 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八至九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三至四人。 (三)本會代表二人(不含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