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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九、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資料及營運計畫進行審查,並於附表十三、附表
    十四之申設評量表填具分數:
(一)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含境內、境外)之申設評量表如附表十
      三。
(二)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含境內、境外)之申設評量表如附
      表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