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受停播處分之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收到本會停播裁處書之次日起至 停播日前一日止告知視聽眾停播期間之訊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 者或其他平臺播送受停播處分事業之節目或廣告,應於收到本會停播 裁處書副本之次日起至停播前一日止告知訂戶停播期間之訊息。前揭 告知訊息應至少每小時播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