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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十、受停播處分之廣播、電視事業,應於收到本會停播裁處書之次日起至
    停播日前一日止告知視聽眾停播期間之訊息;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
    者或其他平臺播送受停播處分事業之節目或廣告,應於收到本會停播
    裁處書副本之次日起至停播前一日止告知訂戶停播期間之訊息。前揭
    告知訊息應至少每小時播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