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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廣播、電視事業。但電視事業經營二個以上頻道者
    ,則以違規之頻道為適用對象;廣播事業有分臺者,則以違規之分臺
    為適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