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廣播、電視事業達停播警示額度時,本會業務單位應專函告知該事業 已達停播警示額度之情形,並副知相關公學會;同時會同相關單位研 商應行注意及改善事項,對該事業為行政指導。 前項所稱之停播警示額度,係指廣播、電視事業自當次違反第四十四 條第一項之行為發生日起,回溯二年內因違反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而受罰鍰處分之罰鍰額度加總:在廣播事業達新臺幣 2 10 萬元(含)以上,但未滿新臺幣 300 萬元者;在電視事業達新 臺幣 420 萬元(含)以上,但未滿新臺幣 600 萬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