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案件,其情節重 大者,本會業務單位應隨即會同相關單位蒐集該事業之相關營運資料 及二年內違規情節、停播所生影響及消費者權益等事項,提請本會委 員會議討論確認,召開處分聽證會議。業務單位應於考量聽證會正反 意見後,擬具是否停播之建議,並提交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不適用第 五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