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七、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廣播電視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案件,其情節重
    大者,本會業務單位應隨即會同相關單位蒐集該事業之相關營運資料
    及二年內違規情節、停播所生影響及消費者權益等事項,提請本會委
    員會議討論確認,召開處分聽證會議。業務單位應於考量聽證會正反
    意見後,擬具是否停播之建議,並提交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不適用第
    五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