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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停播處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
    規定,裁處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頻道停播處
    分,適用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