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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停播處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十、受停播處分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頻道,於
    停播日起應即停播,並應於停播期間持續播放停播訊息,其內容為:
    「○○頻道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依規定受停播處分○日,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暫停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