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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停播處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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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頻道違反衛星廣播電視
    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案件,其情節重大者,本會業務單位應隨即會
    同相關單位蒐集該事業之相關營運資料及二年內違規情節、停播所生
    影響及消費者權益等事項,提請本會委員會議討論確認,召開處分聽
    證會議。業務單位應於考量聽證會正反意見後,擬具是否停播之建議
    ,並提交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不適用第四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