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會委員會議決議應予停播之處分後: (一)業務單位應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受處分者及播送該停播頻道之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規劃相關 後續事宜,並作成限期停播裁處書,及副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 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隨選視訊經營者、行政 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各地方縣市政府、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商 業同業公會等單位。 (二)本會營運管理處應召集相關單位組成緊急應變小組,專門處理作成 停播處分後續衍生之行政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