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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停播處分要點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
相關圖表:
九、受停播處分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頻道,應
    於收到本會停播裁處書之次日起至停播日前一日止,依衛星廣播電視
    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以插播式字幕告知訂戶停播期間之訊息;
    播送受停播處分頻道之節目或廣告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
    平臺,應於收到本會停播裁處書副本之次日起至停播日前一日止,於
    節目總表及該停播頻道以插播式字幕告知訂戶停播期間之訊息。前揭
    插播式字幕應至少每小時播送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