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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訂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本標準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