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者 ,免予收費;請求製給複製本者,每件得酌收工本費新臺幣十元。
明定電信業及傳播業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受理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 製本之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