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核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以 下簡稱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播送系統) 申報之收視費用,依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 ,設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 收視費用費率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