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換照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設無線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換照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十三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審
    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八至九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三至四人。
(三)本會代表二人(不含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