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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換照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八、審查委員會應依審查評分表(附件二)所列審查項目評分,平均分數
    達七十分且各審查項目無重大缺失應即改善之項目者,審查委員會應
    作成准予換照建議,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