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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事業廣播執照屆期換照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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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查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負責召集並主持審查會議,召集人由本會
    主任委員指派,不參與會議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