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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事業廣播執照屆期換照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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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審查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