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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事業廣播執照屆期換照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七、本會應就申請案先行檢核,其法定文件未齊備者,應通知無線廣播事
    業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由審查委員會逕依現有資料進行初審。
    為審查所需,審查委員會或本會委員會得至各無線廣播事業進行訪查
    ,或邀請其到會面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