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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事業廣播執照屆期換照審查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
相關圖表:
九、審查委員會之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或有重大缺失應即改善者,應以書
    面通知該無線廣播事業應改善事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
    善無效者,應作成駁回申請之建議,提交委員會議複審。
    前項改善期間,本會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並以一
    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