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審查委員會之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或有重大缺失應即改善者,應以書 面通知該無線廣播事業應改善事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 善無效者,應作成駁回申請之建議,提交委員會議複審。 前項改善期間,本會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並以一 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