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電臺之設置許可程序、架設、審驗、證照之核發、換發 與補發、許可之廢止、設置與使用管理、工程人員之資格、評鑑制度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