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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11 條
(刪除)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一、本條刪除。 
二、電臺執照影本置於基地臺設備外觀明顯處供查核之規定,在監理上並無實益,爰
    予刪除。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及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本條明定得標者或經營者之電臺執
照影本應放置於電臺外觀明顯處所,以備本會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