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13 條
室外基地臺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行
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前項天線結構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
,並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危及公共安全。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四十六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七條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
理規則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於本條明定基地臺設置天線之安全防護措施,應配合民航
飛行安全相關法規及營建相關法規,以維公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