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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14 條
室外基地臺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按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區
分,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
一、大於七點九四瓦特者:十五公尺。
二、微型基地臺:八公尺。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特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設置之
天線不得架設於室內。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一、第一項參照「行動寬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附表一「傳導發射功率限制值
    」之分級,按電波功率密度對距離之平方反比關係,增訂功率較低基地臺適用之
    距離限制。
二、一點二六瓦特以下者,其輸出功率更低,僅與手機相當,已無訂定距離限制之必
    要。
三、第二項配合度量衡表示方式,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
一、配合內政部營建署之建築法規用語,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八條及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限制
,以降低各界對天線架設位置及電波之疑慮,減低民眾視覺上及心理上之排斥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