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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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參照「行動寬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附表一「傳導發射功率限制值
」之分級,按電波功率密度對距離之平方反比關係,增訂功率較低基地臺適用之
距離限制。
二、一點二六瓦特以下者,其輸出功率更低,僅與手機相當,已無訂定距離限制之必
要。
三、第二項配合度量衡表示方式,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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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內政部營建署之建築法規用語,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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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八條及
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限制
,以降低各界對天線架設位置及電波之疑慮,減低民眾視覺上及心理上之排斥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