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或經營者之基地臺射頻設備,應經主管機關型式認證合格,始得申 請設置。
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 理規則第四十條之規定,明定得標者或經營者設置之基地臺射頻設備,應經本會型式 認證合格始得申請設置。另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 設備相互承認協定或協約者,亦承認依該協定或協約規定所簽發之電信設備檢驗報告 、驗證證明書或符合性聲明書之效力,俾利有效管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