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標者或經營者設置之基地臺設備,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審驗。
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 理規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明定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審驗得標者或經營者之系統及其 設備,以確保經營者之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