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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16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設置之基地臺設備,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審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
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
理規則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明定本會得定期或不定期審驗得標者或經營者之系統及其
設備,以確保經營者之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