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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與第三條第一款、第
二款、第四款規定,自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成立之日起,通訊傳播相
關法規,包括電信法、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涉及本會職掌
,其職權原屬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者,主管機關均變更為本會。其
他法規涉及本會職掌者,亦同;本會掌理事項,包括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之訂定、法令之
訂定、擬訂、修正、廢止及執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及證照核發;通訊傳播
工程技術規範之訂定,爰明示主管機關為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