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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20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命令,按其經營之行動業務,成立行動通信
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基地臺共構、共站或預留天線通信埠等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參考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一條及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五十九
條之規定,授權本會得命行動業務經營者籌組網路建設協商小組,協商各項有關跨網
路及合作等事宜,以順利推動行動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