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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21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如以共站或共構方式設置天線,應注意天線排列方式,融
入景觀。
基地臺天線設置之避雷針,以共用為原則。
基地臺之防護天線格柵或其他類似防護設施,屬基地臺之附屬電信設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基地臺防護天線相關設施型態不以格柵為限,爰酌修第三項附屬電信設施之範圍。
民國 102 年 02 月 25 日
一、基於行動通信已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基地臺天線林立,更成為現代生
    活的景觀之一,除天線與避雷針之外,本於融入景觀之需,加入輔助電信設施主
    體相關防護功能之格柵,視為電信基礎設施之一部分,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二、其餘未修正。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基於行動業務已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基地臺天線林立,更成為現代生活的
景觀之一,如能將天線之排列與避雷針之設置,加以美化整理,則能使天線融入景觀
,與環境相互調和,爰於本條規定相關美化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