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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22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設置基地臺,應按申請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主管機
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驗費及證照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一、參考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三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
    務管理規則第六十三、六十五條、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二條及無
    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條之體例訂定本條。
二、明定得標者或經營者應繳交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