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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23 條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
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並公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一、參考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八十一條之體例訂定本條。
二、本條所稱本辦法另有規定,係指第四條之規定,其餘有關之相關書表、證照之格
    式與應載事項包括:第六條之電臺設置申請表、電臺架設切結書、備查函影本、
    電臺執照,第八條之自評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