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5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
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
二、電臺架設切結書。
前項基地臺其發射之頻率為 3300MHz  至 3570MHz  頻段者,應至主管機
關之「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並依評估結果分別檢附下列文件供
主管機關審查:
一、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者,提供
    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之文件。
二、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者,提供
    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之文件,及該衛星地面接收站所有
    人同意架設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同意文件得以得標者或經營者檢具之無干擾之虞相關說明文
件代之。
依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除應檢具第一項文件
外,並應檢具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文件影本。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新設室外基地臺架設許可時,應檢具基地臺架設清單
、平面圖及立面圖等資料,副知架設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基地臺新設防護天線相關附屬電信設施時,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附平面圖
、立面圖,並檢具相關專業技師鑑定結構安全與消防安全證明之文件正本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架設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得標者或經營者未依第一項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主管機關得廢止其
架設許可;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得標者或經營者應即另行切結,並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者,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架設許可。但主
管機關得視需要進行現場查勘,得標者或經營者不得拒絕。
基地臺架設涉及基地臺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及基地使用權事項,得標
者或經營者應依相關規定,逕向權責單位申請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一、為避免行動寬頻業務基地臺對既有鄰頻(3610MHz 至 4200MHz  頻段)衛星下鏈
    接收站產生干擾,增訂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二、為利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所稱「干擾保護協調區」說明如下:
(一)一般地區:以「電臺監理資訊系統」內所載之衛星固定接收站位置或微波電臺
      位置之水平方向一百五十公尺以內之範圍。
(二)陽明山地區:考量衛星控制訊號之設備無法設置改善措施,以衛星遙測追蹤控
      制中心(TT&C)之水平方向約四公里以內之範圍。
三、配合新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現行條文第二項至第七項遞移至第四項至第九項
    。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一、基地臺附屬之防護天線相關附屬電信設施,包括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述基地臺具
    輔助天線防護功能之格柵或其他相關設施,除可美化環境,亦可增進基地臺抗風
    能力,惟須確保其符合結構與消防安全,爰增訂第四項。
二、原第四項至第六項移列項次為第五項至第七項。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一、第一項無須區分室外或室內基地臺,爰修正以基地臺統稱。 
二、刪除第六項,併入第五項,俾主管機關對室內與室外基地臺皆得視需要進行現場
    查勘。
三、第七項未修正,移列為第六項。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一、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
    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及無線寬
    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明定得標者或經營者
    申請核發室外及室內基地臺架設許可應檢具之文件。
二、鑑於本會過去係於核發架設許可時,始副知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致使縣市政
    府已無前置時間,就基地臺架設地點查核是否違反建管相關規定,爰於第三項規
    定得標者或經營者於申請新設基地臺之架設許可時,應同時檢具架設清單、平面
    圖、立面圖及所有權人同意文件等資料,副知架設地點之縣市政府,並於申請函
    中聲明已符合建築法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建管相關規定,以利縣市政府於本會
    核發架設許可前,進行基地臺架設地點之查核。
三、第四項係考量室外或室內基地臺基地使用權之取得,涉及建管相關規定,電信事
    業應依法辦理,始得設置,為保留所為架設許可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爰依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明定得標者或經營者未依規定辦理切結事項或
    切結不實者,本會得廢止其架設許可,其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得標者或經
    營者應另行切結並報本會備查。
四、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室外基地臺架設許可,須經本會審查電臺架設申請資料,符
    合相關規定後,核發架設許可,但本會仍得視需要進行現場查勘,爰於第五項規
    定之。
五、室內基地臺天線輻射功率及電波涵蓋範圍均較室外基地臺為小,故其申請架設許
    可,免除現場查勘,僅審查電臺架設申請資料,符合相關規定後,即核發架設許
    可,爰於第六項規定之。
六、基地臺架設之建物結構安全及基地使用權部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爰於第七項
    明定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