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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相關圖表:
第 5-1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
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
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
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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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電信服務為現代社會不可或缺之要件,為促進我國 5G 行動網路發展及加速
    基地臺基礎建設,並配合行政院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
    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行動寬頻業務新增開放 3500MHz
    及 28000MHz 頻段,因其使用較高頻率之物理特性,訊號容易衰減及涵蓋範圍較
    小,無法以單一基地臺提供全面性之訊號涵蓋,爰援引世界先進國家開放路燈桿
    、標誌桿等公共設施及公有建物架設基地臺之作法,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