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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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電信服務為現代社會不可或缺之要件,為促進我國 5G 行動網路發展及加速
基地臺基礎建設,並配合行政院於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公告修正「第一類電信事
業開放之業務項目、範圍、時程及家數一覽表」行動寬頻業務新增開放 3500MHz
及 28000MHz 頻段,因其使用較高頻率之物理特性,訊號容易衰減及涵蓋範圍較
小,無法以單一基地臺提供全面性之訊號涵蓋,爰援引世界先進國家開放路燈桿
、標誌桿等公共設施及公有建物架設基地臺之作法,爰增訂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