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架設 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基地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 技術審驗外,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一、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 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及無線寬 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電臺架設許可之有效期間 及展延規定,俾使得標者或經營者儘速於期限內完成架設。 二、電臺架設期間,尚未依法取得電臺執照者,不得使用,惟基於該基地臺於申請技 術審驗前,得標者或經營者有先行測試及本會進行現場技術審驗之必要,爰明定 第二項之規定,以符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