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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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第一項,依據行動寬頻基地臺射頻設備技術規範附表一之功率分級,發射功
率高於微型基地臺之一般基地臺依現行規定辦理。
二、新增第三項至第六項,訂定微型基地臺電臺執照換發、執照所載基地臺異動程序
等事項。
三、發射功率低於微型基地臺者(含微微細胞接取點、部分增波器及毫微微細胞接取
點),其輸出功率與手機相當,比照毫微微細胞接取點另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
一項公告為電臺免設置許可項目。
-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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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照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
務管理規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無線寬
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明定電臺執照有效期間,俾促
使得標者或經營者儘速於期限內申請換照,以資明確。
二、換發新照時,為確保其電臺設備仍然符合技術規範之要求,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會
得視情形重新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