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委託研究經費依下列原則撥付:
(一)研究計畫書審查通過後,於契約簽訂及計畫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訊
系統 GRB 登錄計畫基本資料後,撥付第一期研究經費,第一期款
為研究費總價之百分之三十。
(二)期中報告經本會同意收受後,撥付第二期研究經費,第二期款為研
究費總價之百分之三十。
(三)於期末報告審查修正通過及計畫主持人至政府研究資訊系統 GRB
登錄期末報告摘要後撥付第三期研究經費,第三期款為研究費總價
之百分之四十。
(四)研究經費之撥付期數及金額比例,計畫主辦單位得視研究個案情形
及期程酌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