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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9 日
相關圖表:
四、本會委託研究計畫項目之核定:
(一)提報計畫單位(各區監理處可自行協調一區處代表)於編擬次年度
      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於每年九月底前研提下下年度研究計畫項
      目至少二項,並填具研究主題表(如附件一)及委託研究計畫先期
      作業審議表(如附件二,以下簡稱審議表)送綜規處彙辦。
(二)提報計畫單位於選訂研究主題時,應先行考量政策需求、產業發展
      、國際趨勢、執行可行性及近期無重複研究主題等項目,依本點第
      一款所列文件,送交綜規處辦理初評作業,續提請諮詢會議討論。
      諮詢會議得邀請各提報單位指派人員列席諮詢會議說明研究計畫規
      劃方向及內容等事宜並回應提問。
      各提報計畫單位應參酌諮詢會議之建議與修訂意見,填具回復意見
      後,送綜規處彙總辦理審議核定年度研究發展項目相關作業。
(三)研究計畫項目經核定後,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次年
      度研究計畫項目、期程、經費等資料登錄於 GRB;有增修異動並應
      即時更新。
(四)計畫經核定後其項目及內容如有增減修正,提報計畫單位應自行簽
      奉主任委員核准後,通知綜規處。
(五)如遇重要社會議題、重大政策發展等因應急要情形,亟需辦理委託
      研究計畫時,應敘明理由及經費來源,填具審議表專案簽報主任委
      員核可後辦理,不受前揭程序之限制。
(六)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招標完成後填寫核定計畫之研究主題及重點,並
      經單位主管核可後,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於
      契約生效次工作日起十日內刊登於本會會內及會外網站。
(七)提報計畫單位應於每年四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十月二十日及次
      年一月二十日前填報委託研究計畫進度查核表(如附件三),並送
      綜規處彙陳。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7 月 26 日
一、考量過往實務上所需,明定各業務承辦單位於編擬次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
    應提報至少二項研究計畫項目,惟北區監理處、中區監理處及南區監理處得協調
    共同選定一項研究主題;同時本點第一款修正提報日程為每年九月底前,以配合
    諮詢會議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間召開。
二、爰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規定)及公平交
    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新增本點第二款諮詢會議
    審議之事項及相關流程。併同修正附件二「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審議表」,新
    增計畫主題之評估項目、初評意見及總評意見以利審查。復明定提報計畫單位應
    填妥相關文件,綜規處依據評估項目辦理初評及相關行政作業,俾利諮詢委員進
    行討論。另為使諮詢會議運作更為流暢,提報單位得受邀與會進行說明與回應,
    並參酌委員建議予以回復,以配合綜規處辦理年度委託研究計畫後續作業。
三、考量實務所需,因應非在年度計畫中須辦理委託研究計畫之急迫情勢,並增加各
    提案計畫單位之行政作業彈性,故新增本點第五款,其辦理流程不需經諮詢會議
    審議。
四、新增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將現行第二款及第三款移列於第三款及第四款;原第
    四款及第五款移列於第六款及第七款,以資明確。
五、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整併為國家發展委員會,並停止辦理各機關年度研究發展成果彙編及發布作業。
    並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六點規定:「科技部應建置
    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 GRB),供各機關登錄建檔及查詢委託研究計畫
    資料。」爰將 GRB  之研考會系統文字酌修為 GRB。
六、本點修正後之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七款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點說明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