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會對受委託單位所提研究計畫書進行審查,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委託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之要項詳如附件四,研究經費項目、編 列基準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經費編列原則及 基準辦理。 (二)委託研究計畫如需進行問卷調查,而研究主持人未能於提送研究計 畫書時附提調查計畫書,則應事先於調查前先將調查問卷、抽樣方 法與過程、樣本來源等資料送本會審查。 (三)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另提出國計畫書,併研究計畫書送 本會審查同意後辦理;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或由提報計畫 單位存檔備查。 (四)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時程及研究人員,非經本會事先 同意,不得變更。 (五)受委託單位應檢具研究人員願意遵守本會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有關 智慧財產權、保密之約定同意書(格式詳委託研究契約書範本附件 ),並於簽訂契約後於契約約定期限內送本會備查。受委託單位更 換研究人員時,亦須將更換後之研究人員簽署之同意書送本會備查 。
考量行政效率及準確性,刪除本會作業要點第六點之附件五「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 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爾後倘行政院修正該經費編列原則及 基準,本會即無須再連帶修正本會作業要點之附件內容,本會委託研究計畫相關單位 可逕行參照行政院最新修正版本,爰刪除第一款「詳如附件五」文字。